115年度板補字第1638號
原 告 哲在重機械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萬德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7,558元,應繳
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