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補字第164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胡家瑞
張嘉琪
複 代理人 趙棋榮
上列原告與
被告啟正營造有限公司、童聰傑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