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補字第1677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鴻閣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8日向本院
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500元及利息。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
不變期間內提出
異議,視為聲請時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