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補字第1760號
原 告 陳柏逢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0樓
被 告 比撒列新創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比撒列新創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萬6,247元(即請求金額20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6月7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12萬6,2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6,4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