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補字第1795號
原 告 張彥苓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本件原告
起訴狀雖列「曾子玲」為被告,然於地址欄卻記載「國宸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另依原告提出之
租賃契約書
所載,「國宸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係出租人,「曾子玲」則為代表人,則本件原告究竟以何人為被告,尚有不明,原告宜於補繳裁判費之同時一併
具狀陳明,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