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補字第1922號
原 告 丁家偉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兆騰印刷設計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694元,應繳
裁判費6,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