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補字第1932號
原 告 德麒貨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達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陳冠廷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又原告
起訴狀簽名欄漏未簽名或蓋章,亦未提出「陳耀鳳」之
委任狀,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併補正已簽章之起訴狀,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