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補字第209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游秀齡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原告前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838元(含請求金額67,411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85,4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8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