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補字第2340號
原 告 美樹館大廈管理委員會
被 告 唐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被 告 藍浩丞
上列原告與
被告唐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7月28日起訴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74,904元,及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計入起訴前可得特定之利息4,238元,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14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