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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補字第 23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2376號
原      告  席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湘芸  


訴訟代理人  陳郁宗  
            陳志泰  
            廖克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偉丞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陸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需補繳裁判費2,560元,依前開說明,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