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補字第 5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588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陳一州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計入起訴前之利息後,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萬9,006元(即債權本金31萬2,914元,及加計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1月6日止,附表利率所示計算之利息8萬6,0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1萬2,914元)
1
利息
7萬5,743元
113年3月21日
115年1月6日
(1+292/365)
15.88%
2萬1,650.38元
2
利息
21萬8,876元
113年3月21日
115年1月6日
(1+292/365)
15.88%
6萬2,563.52元
3
利息
1萬2,812元
114年1月15日
115年1月6日
(357/365)
14.99%
1,878.43元
小計
8萬6,092.33元
合計
39萬9,006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6月9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