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補字第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昱呈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昱呈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36,52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32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