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補字第601號
原 告 能翔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宏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後,應為新臺幣(下同)397,60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