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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補字第 6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650號
原 告 蔡昱凡
上列原告與
被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8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440元
利息
2,440元
114年5月1日
115年1月22日
(267/365)
1%
17.85元
小計
17.85元
合計
2,458元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