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補字第85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歐芷筠
上列原告因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歐芷筠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0,580元(即請求金額7萬5,699元及其中本金7萬2,857元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聲請前一日即115年1月20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1萬4,881元),應繳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5年5月19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