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補字第87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00樓
上列原告因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靜怡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1,490元,應繳
裁判費2,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2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中華民國1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