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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89 年度板小字第 1750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板小字第一七五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板小字第一七五○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 日下午四時零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徐玉玲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柒萬肆仟玖佰元,及自八十九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工   程總金額之千分之一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承攬被告所有位於台北縣○○鎮○○路○○○巷○弄○號六樓之一之房   屋室內設計工程,原告已完成施工,被告卻未給付工程款,依據兩造之契約,請   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等語。被告則以由於造型不喜歡,所以不給付工程款云云資為   抗辯。 三、法院之判斷 依據原告提出室內設計工程承攬合約書之委託人與承攬人,訂約之雙方當事人為 被告與卡莫內空間設計規劃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甲○○並契約當事人,原告依 據上開契約請求給付工程款,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法 官 徐玉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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