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89 年度板小字第 189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帳款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板小字第一八九二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陳家成         葉巧雲   送達代收人 葉巧雲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参佰壹拾参元,及其中新台幣参萬陸仟貳佰伍拾 陸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及按上 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延滯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肆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松 江                   法院書記官 朱 家 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朱家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