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板小字第一八九二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陳家成
葉巧雲
送達代收人 葉巧雲
被 告 乙○○
甲○○
右
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参佰壹拾参元,及其中新台幣参萬陸仟貳佰伍拾
陸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及按
上
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延滯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肆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松 江
法院
書記官 朱 家 惠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