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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89 年度板小字第 190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板小字第一九О八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李榮國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其中肆萬肆仟零伍拾貳元部分自民 國八十八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連士綱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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