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板小字第一九О八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李榮國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其中肆萬肆仟零伍拾貳元部分自民
國八十八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連士綱
法院
書記官 陳建新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
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