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二四一三號
上 訴 人 甲○○
丙○○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
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一
十七萬零一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二千八百零六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光華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