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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89 年度板簡字第 24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二四一三號   上 訴 人 甲○○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 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一 十七萬零一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二千八百零六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光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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