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勞簡調字第六一號
聲 請 人 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哲雄
相 對 人 甲○○
右
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四百零
五條第三項規定,於調解事件
準用之。
二、本件
兩造於工作規範同意書第十二約定甲乙雙方如有爭議,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及其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月珍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