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О八七號
原 告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李志政
被 告 乙○○
甲 ○
右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肆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予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
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