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一三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零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紫能
法院
書記官 吳進安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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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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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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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支 票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利息起算日 │
│號│ │ │ (新臺幣) │ │(支票提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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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商業銀行新生分│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貳萬元 │AM00一三七六│九十一年四月八│
│ │行 │ │ │九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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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右 │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貳萬元 │AM00一三七七│九十一年五月八│
│ │ │ │ │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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