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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小字第 11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一三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零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紫能                  法院書記官 吳進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吳進安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付 款 人│發 票 日│ 支 票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利息起算日 │ │號│         │        │ (新臺幣) │    │(支票提示日)│ ├─┼─────────┼────────┼────────┼────────┼───────┤ │1│中華商業銀行新生分│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貳萬元 │AM00一三七六│九十一年四月八│ │ │行 │ │ │九 │日 │ ├─┼─────────┼────────┼────────┼────────┼───────┤ │1│同右 │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貳萬元 │AM00一三七七│九十一年五月八│ │ │ │ │ │0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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