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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小字第 11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一五一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陳姿儀         楊升元         張師誠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柒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 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法 官 高奕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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