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六九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賢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被 告 甲○○○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八十一之一號
右
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伍仟玖佰肆拾柒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及按
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 敏 慧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
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法院
書記官 利 海 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