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八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陳威錦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
暨其中新台幣伍萬捌仟玖佰肆拾肆元
部份,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零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
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