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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小字第 13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八九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陳威錦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柒拾捌元,其中新台幣參萬柒仟陸佰貳拾元部 份,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柒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捌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 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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