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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小字第 13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九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柒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正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陳君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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