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九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柒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正亞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陳君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