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九九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賢
訴訟代理人 劉淑娟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貳仟陸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零肆佰壹拾伍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
按
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 敏 慧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
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法院
書記官 利 海 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