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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小字第 14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О四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訴訟代理人 黃百立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 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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