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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小字第 14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話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二О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紀建   訴訟代理人 陳涵德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零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光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上訴利益額的百分之一點六五,繳交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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