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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小字第 14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二一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楊升元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肆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肆拾陸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零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光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上訴利益額的百分之一點六五,繳交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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