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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小字第 14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二九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佰元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伍拾伍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高奕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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