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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小字第 14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三八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新枝   訴訟代理人 蔡孟娟   被   告 丸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貞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月珍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 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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