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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小字第 14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四二號   原   告 乙○○○第四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台美   訴訟代理人 李俊龍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八十九年五月起至九十年六月止之管理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伍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 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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