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小字第 14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五六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達代收人 楊屹峰   訴訟代理人 廖文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週年利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與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 加計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正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陳君鑾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