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五六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隆政
送達代收人 楊屹峰
訴訟代理人 廖文杰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與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息
加計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正亞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陳君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