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五八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吳承峰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玖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光華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上訴利益額的百分之一點六五,繳交上訴
裁判費。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