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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小字第 145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五八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吳承峰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玖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光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上訴利益額的百分之一點六五,繳交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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