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六一號
原 告 乙○○即曾進發
右原告與
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伍元,折合銀元貳仟柒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銀元參拾元,折合新台幣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高奕驤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