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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小字第 14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六一號   原   告 乙○○即曾進發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伍元,折合銀元貳仟柒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銀元參拾元,折合新台幣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高奕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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