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五三七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被 告 乙○○
甲○○
右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陸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敏慧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
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
書記官 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