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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小字第 15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五三七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陸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敏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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