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五三九號
原 告 甲○○○第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陳秀華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乙○○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零伍佰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壹
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
拾貳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紫能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