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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小字第 15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會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五四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即徐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柒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紫能                  法院書記官 吳進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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