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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小字第 15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五六一號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玲璋   送達代收人 楊博任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被告乙○○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參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貳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貳佰零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敏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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