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五六一號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張玲璋
送達代收人 楊博任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乙○○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
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參佰柒拾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
貳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貳佰零壹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敏慧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