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五七五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
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呂冠燊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陸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月珍
法院
書記官 陳建新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
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
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