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六一一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宗勇
訴訟代理人 陳明杰
被 告 乙○○原名陳
右
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參拾參元
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暨按
上開利
息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貳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
書記官 劉春美
法 官 高奕驤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