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小字第 7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七七四號   原   告 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苓華   訴訟代理人 曾進發   被   告 樹林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根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壹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 敏 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