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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小調字第 17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調字第一七ОО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乙○○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 人及法定代理人。」、「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乙○○損害賠償事件,僅記載乙○○之電子郵件信箱,尚難依 此認定乙○○為何人及其住居所,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被告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敏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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