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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小調字第 17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調字第一七七一號   聲 請 人   即原  告 乙○○ 右聲請人相對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查聲請人因另案在台灣台 中監獄執行中,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十四日內,向本庭繳納出庭提解費用新台 幣玖仟壹佰肆拾元,或委任訴訟代理人出庭(應提出委任狀,並經委任人受任人簽 名),以利訴訟程序之進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光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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