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調字第一七七一號
聲 請 人
即原 告 乙○○
右
聲請人與
相對人甲○○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經查聲請人因另案在台灣台
中監獄執行中,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十四日內,向本庭繳納出庭
提解費用新台
幣玖仟壹佰肆拾元,或委任訴訟
代理人出庭(應提出
委任狀,並經
委任人及
受任人簽
名),以利訴訟程序之進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光華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