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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小調字第 18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調字第一八三五號   聲 請 人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代 理 人 廖志佳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基隆市○○○路○巷○○○號,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 五條第三項準用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聲請人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正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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