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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小調字第 18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調字第一八六四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警備隊 右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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