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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簡字第 1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二三八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複 代理人 傅鉅垣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板橋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張宗彥   訴訟代理人 張新煇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敏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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